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废止。时隔8年多,国家卫健委再次发文,要求医疗机构针对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可以看出,随着医改相关文件的发布实施,医疗价格管理的方式及范围也随之发生转变。同时,它也与每位医务人员及其绩效挂钩。新医改下各部门联动的重要性更加明显,而临床医务人员通常忙于日常医疗工作,对医疗机构定价等方面了解的不够深入。此次《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及委员会,需临床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参与到其中,并明确专职、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与2011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此次《规定》的内容更符合当下医改形式,比如专职人员需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兼职人员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等。政府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规定》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9项管理制度。9项制度涉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药占比、耗占比等费用指标监控以及医保控费等。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